教会制度及组织法 |
一、长老执事资格及职责的研究
监督即长老之别称:
1、根据(徒20:17)说长老,在28节则说监督。
2、根据(腓1:1)在此只记监督,可知就是长老。
3、根据(多1:1-8)第5节既说在各城设立长老,
第7节又说监督,显系通称无疑。
4、根据(提前3:1-8又多1:5-9)两处所记监督,与长老之资格是同样,更可知监督即长老,长老即监督。
在提摩太书记载,监督的资格有十三件:
(1)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;(2)节制;(3)自守;(4)端正;(5)乐意接待远人;(6)善于教导;(7)不因酒滋事;(8)不打人;(9)只要温和;(10)不争竞;(11)不贪财;(12)好好管理自己的家;(13)在教外有好名声;
在提多书记载长老的资格有十四件:
(1)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;(2)儿女也要信主;(3)不任性;(4)不暴躁;(5)不因酒滋事;(6)不打人;(7)不贪无义之财;(8)乐意接待远人;(9)好善;(10)庄重;(11)公平;(12)圣洁;(13)自持;(14)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,以纯正的教训劝化人。
两处所记资格比较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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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
摩
太
书 |
只
作
一
个
妇
人
的
丈
夫 |
节
制 |
自
守 |
端
正 |
乐
意
接
待
远
人 |
善
于
教
导 |
不
因
酒
滋
事 |
不
打
人 |
只
要
温
和 |
不
争
竞 |
不
贪
财 |
好
好
管
理
自
己
家 |
在
教
外
有
好
名
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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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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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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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6 |
7 |
8 |
9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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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13 |
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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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
多
书 |
只
作
一
个
妇
人
的
丈
夫 |
不
任
性 |
自
持 |
庄
重 |
乐
意
接
待
远
人 |
将
纯
正
的
道
理
劝
化
人 |
不
因
酒
滋
事 |
不
打
人 |
公
平 |
不
暴
躁 |
不
贪
无
义
之
财 |
儿
女
也
要
信
主 |
好
善 |
圣
洁 |
对照两处所记选立长老的资格,差不多是相同的,且知监督即长老的别称。至长老的职责,保罗在提多书也明言了"是真神的管家",与提摩太书所说"照管真神的教会"更为吻合。
唯执事之职责按圣经所记与长老显有不同之处,即选立作执事的资格亦有不同的。(提前3:8-12)
1、必须端庄;2、不一口两舌;3、不好酒;4、不贪不义之财;5、要守清洁的良心;6、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;7、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;
再按(彼上5:1-3;提前5:17;雅5:14;徒20:28)则知长老的职份就是:
1、牧养全群;2、为人按手抹油;3、管理教会并教导人;4、接待远人;5、对外交际;6、管理较大范围的教会;
长老与执事的职份既如上述,比较起来长老职份当与执事有所不同,其职责亦比执事更为重大,殆非完全舍弃专为教会勤劳的人不可。至执事之设立查考行传第六章所记选立七人办理施济、饮食、捐款等项,此殆即教会设立执事之起源。执事除办理各事外仍能出外传道,如司提反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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